《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 2024-07-0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震害防御处      【 打印 】【 关闭

近日,自治区政府公布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坚持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的相关部门职责。二是明确了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管职责,增加了信用评价监管措施。三是规范了建设、设计、施工、评价等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下一步,自治区地震局将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宣贯、落实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地震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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