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核工程以外的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盟市地震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权限范围内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专家库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组织审核遴选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
第九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家库中选取若干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第十四条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三)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申请人应当对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后重新提交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八条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应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所需技术审查费用由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四条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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