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郝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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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2023年1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各自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下列工程和区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运输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建设工程。
2.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建设工程。
3.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建设工程。
4.盟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火车站及铁路枢纽的其他重要建筑。
5.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建设工程。
(二)水利、能源、矿山工程
1.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他主要建筑物;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建筑物;抽水蓄能电站的I 等、Ⅱ等工程;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3级大坝。
2.气态3万立方米以上、液态0.1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和管径≥300mm,中压以上的供气管道工程;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单罐容积大于10000m3或高度大于15m的油气储罐。
3.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单台机组容量≥300MW、规划容量≥8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30MW以上的风电场、光伏、储能电站及其他新能源工程,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水电站(厂),220KV以上变电站及特别重要的变电所、电力枢纽中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110KV以上变电站及特别重要的变电所、电力枢纽中心。
4.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全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坝高100米的尾矿坝。
5.涉及光气生产和存储的建(构)筑物。
(三)通信工程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省级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和信息中心建筑,重要数据大型存储中心。
3.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的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4.盟市200千瓦以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10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台;
(四)特殊工程
1.核工程;
2.重要军事设施;
(五)重要社会工程
1.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9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10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的超限高层建筑;
2.20万人口以上城市公安、应急、消防等应急指挥中心和人防工程,省级以上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
3.观众容量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服务设施、会展中心、宾馆、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图书馆,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大型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重要公共建筑;
4.疾控中心、三级医疗机构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规定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疗机构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中心血站;
5.日处理量≥5万吨水厂或管径≥1.5m的供水管道工程;日产热量≥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的热源工程,管径≥500mm的供热管道工程;盟市级污水处理工程;
(六)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原油处理能力≥50万吨/年的炼油化工工业工程;原油处理能力≥80万吨/年、天然气处理能力≥50万方/天、产能30万—50万吨的油田工业工程及配套设施;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高危石油化工工程。
2.制药、制酸、制碱、生产农药及其他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大中型化学工业建筑工程、控制系统和管道输送设施;
3.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4.20万人口以上城镇主要燃气厂的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主要设施。
(七)其他工程
1.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2.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凡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要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 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承揽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及实施计划告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重大工程范围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一)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二)其他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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