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现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初次信用登记评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
二、初次信用登记
符合基本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于4月4日前向内蒙古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登记佐证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
三、初次信用评价
内蒙古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并进行公示。
四、结果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内蒙古地震局将全区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五、有关要求
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逾期未报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信用登记。逾期未申请初次信用登记以及新注册的安评单位,可在6月1日后再次申请初次信用登记,内蒙古地震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佐证材料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六、报送方式
报送材料包括全部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邮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0号震防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henfangchu@163.com,邮件名称注明“××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材料”。
联系人:内蒙古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 赵岩
联系电话:0471-6509416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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