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 2024-08-0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震害防御处      【 打印 】【 关闭

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先后2次对《办法》上位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要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范围,但在实践中,《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范围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为维护法治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内蒙古地震局提出了修改《办法》的建议,会同司法厅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赴江苏、新疆和我区的包头等地区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委办厅局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讨论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先后提交自治区司法厅厅务会、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查。2024年6月20日,《办法》经自治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本次修改七条,删除九条,新增九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制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为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办法》规定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同时明确对自治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通信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明确《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各环节工作要求。调整审批时序,对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如实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出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许可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将有关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定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单位职责。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职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

(五)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信用监管机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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