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的需要,是切实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内蒙古地震局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参考借鉴中国地震局以及浙江、四川、山东等省级地震局的类似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在向各盟市地震工作机构、安评技术审查专家、安评从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24年10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5.《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7.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实施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工作,着眼于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规范自治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管理。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2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作出了概念说明,确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实施机关和重大工程审批范围。
第二章为“申请与受理”,共5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审定的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申请材料清单、形式审查等内容,并针对不同受理情况分别提出不同处理意见。
第三章为“审定与公开”,共9条,明确了技术审查、许可决定、决定内容、许可时效、不予许可情形、结果公开、资料建档、公众监督等内容。
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是细则解释单位及生效日期。
六、相关附件
《实施细则》附有1个附件,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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