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问答
更新时间: 2021-09-03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震害防御处      【 打印 】【 关闭

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区域探索推行“区域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对各类评估事项提出分类指导意见。2020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分别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结合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在征求有关厅局意见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管理办法》。

2.在哪些区域推行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办法》明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园区”)推行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3.自治区哪些部门在此项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

管理园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全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对评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备案,组织单位应当在园区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价单位进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盟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4.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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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 个相关专业背景的固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三)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怎么保证?

评价单位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当及时将技术报告、数据库以及相应勘察试验测试报告、图件等材料提交自治区地震局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评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向园区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盟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数据及工作成果,并报自治区地震局存档。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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